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

导语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湛江市实际,制定了相关办法。具体内容详情请见正文。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

  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属地管理。以下依法在本市设立登记的单位(含驻湛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论隶属关系,均应在本市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含港、澳、台同胞),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是指第一次与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职工。

  新调入的职工是指劳动关系单位发生变动的职工。

  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职工身份证年龄已到法定退休年龄,档案年龄未到退休年龄,且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缴纳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不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而获取报酬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8周岁,未满法定退休年龄,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取得本市《居住证》;

  (三)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

  (四)以灵活就业人员为主体在本市社保部门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可以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负责单位。如果不予明确,则由与职工发生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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