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电动自行车驾驶管理规定
导语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满足年满十六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携带行驶证和悬挂号牌等要求。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年满十六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
(二)携带行驶证和悬挂号牌;
(三)在电动自行车专用道或者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设电动自行车专用道或者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四)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五)佩戴安全头盔;
(六)不得驾驶未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
(七)不得逆向行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八)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或者单手扶持行驶;
(九)不得醉酒驾驶;
(十)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或者使用他人的号牌、行驶证;
(十一)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行驶证;
(十二)不得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十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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