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创业租金补贴怎么申请
导语 湛江市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以申请创业租金补贴,补贴按年度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申报平台”进行申请,每一符合补贴条件的年度,应在下一年度内提出申请。
湛江市创业租金补贴操作办法
一、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包括: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2.军转干部、复退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注:有关人员身份条件:
(1)就业困难人员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9〕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8号)规定的对象范围确定,包括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大龄失业人员(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失地农民、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精神障碍康复人员、退役士兵(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受疫情影响连续失业3个月以上人员(此政策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以及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2)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的,提出资助申请时须是在校或毕业5年内;资助对象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出资助申请时须是领取毕业证5年内。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递交申请材料时间为界点计算。
(3)资助对象属登记失业人员的,须先登记失业后成功创业;资助对象属就业困难人员的,须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后成功创业;资助对象属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应核验创业前身份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4)资助对象属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指创业者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且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5)不享受补贴对象:符合条件合伙创业的人员,只能以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为申请人,其余人员不享受创业租金补贴。〕
二、补贴条件
(一)以上补贴对象创办企业须属于初创企业,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二)补贴对象须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且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三)初创企业租用经营场地,租用地址和注册登记地址一致。
〔注:本补贴有申报时间要求(详见办理流程),符合条件者应及时提交申请。〕
三、补贴标准
租用经营场地的年租金大于或等于4000元的,按每年4000元给予租金补贴;不足4000元的,按实际发生租金数额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
累计不超过3年。
五、申请渠道
按创业实体法定登记证书(如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向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向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市市场监管局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六、应提交资料(一式一份)
(一)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由补贴对象选择其一提供;
(二)申请人相关证明:
1.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的应提供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如申请时已毕业可提供毕业证)。
2.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的应提供毕业证书。
3.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属复退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
5.属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提供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含县城镇)和经营范围包含餐饮业、住宿业或民宿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经营范围属“餐饮业”的,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如工商执照有变更情况,需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四)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五)申请人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确无社会保障卡账户的,提供申请人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
〔注:1.同一补贴对象初次申请时审核全部材料,之后在政策享受期内,如相关情况和材料未发生变化,无需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2.申请补贴或补助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可为复印件或可查验的电子信息。经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补贴对象提交原件或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七、应核验信息
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属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核验建档立卡贫困信息。
八、办理流程
本补贴按年度申请,自初创企业设立之日起每12个月为一个年度。每次申请的补贴为已发生的上一个年度的租金。
各类补贴对象须在企业(或其他创业实体)初创期内(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首次补贴申请,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时间为界点计算。
每一符合补贴条件的年度,应在下一年度内提出申请。可按年度连续申请补贴至满3年(即首次申请符合条件,后续年度申请不需再审核是否符合初创企业条件)。但如果中途有年度中断申请的,后续年度的申请须在企业(或其他创业实体)初创期内。
流程如下:
(一)网上申报(预受理)
登录“广东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申报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gdjycy)。个人用户注册,注册后登录系统。申报对象应自行妥善保管好账号、密码。如实、完整填写补贴申报信息并提交申请,注意资金系统中“受理地点”按申报渠道选取相应县(市、区)。
(二)提交纸质资料(受理和审核)
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申请后,向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纸质材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纸质资料申请后,通过内部系统或其他方式查验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需核验信息。
(三)复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资料进行复核。
(四)公示
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注意隐藏或遮挡身份证号码部分数字)、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信息通过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7天。
(五)审批
经公示无异议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拨款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拨款意见。
(六)资金划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务机构)自收到拨款意见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按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九、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涉及就业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管理事项,按各级有关政策执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可按规定在常住地或就业地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以上每一办理环节如发现存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形,可退回上一环节。
(三)本补贴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不足”等,均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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