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
导语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湛医保〔2023〕11号)》公布。
》》湛江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
(一)统一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基金支付政策。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湛江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二)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限。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后,未申请变更备案信息或参保状态未发生变更的,备案长期有效;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变更或取消备案时限的,时限为6个月。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后,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三)补办异地就医备案和无第三方责任外伤参保人员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参保人员跨省出院结算前补办异地就医备案的,可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出院自费结算后按规定补办备案手续的,可回我市申请医保手工报销。符合就医地管理规定的无第三方责任外伤费用可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四)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以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我市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我市就医的,可享受我市规定的医保待遇。其中参保人员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手续的,应履行承诺事项,可在补齐相关备案材料后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符合转外就医规定的,执行我市跨省转诊转院待遇政策。
(五)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政策。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低于我市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为10个百分点,其中异地急诊抢救人员视同已备案,可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为20个百分点。
(六)定点医疗机构向省外转诊就医政策。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通过我市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湛江中心人民医院、广东省农垦中心医院、南部战区海军第一医院和五县(市)人民医院)向省外医疗机构转诊就医,按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待遇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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