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复工复产有哪些支持政策?
导语 2月17日,市委十一届第119次常委会(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湛江市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重点围绕稳定企业用工、减轻企业负担、加大金融支持、优化政务服务等四个方面提出了10条针对性更强、支持力度更大、更加务实管用的新举措。
2月17日,市委十一届第119次常委会(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湛江市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重点围绕稳定企业用工、减轻企业负担、加大金融支持、优化政务服务等四个方面提出了10条针对性更强、支持力度更大、更加务实管用的新举措。其中在扶持企业技改和创新、加大金融支持、确保企业信贷余额、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建立防疫物资进口绿色通道、支持复工复产防控物资等六个方面结合湛江实际提出一系列特有举措。
扶持企业技改创新
凡属湛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物资保障一组确认的应急物资生产供应(含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酒精等)生产技术改造扩大产能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新增或转产的产品纳入本次疫情防控调拨使用,对其设备投资按照不超过发票金额(不含税)的70%给予事前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防控物资
市、县(市、区)、镇三级政府要按辖区权限统筹支持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优先帮助骨干企业协调解决防控物资短缺问题,推动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减免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且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减缓公积金缴存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住房公积金,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国家规定的5%;对符合我市缓缴条件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确保企业信贷余额
各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以及其他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政策有效期内,对地方法人银行企业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
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补贴
对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参保企业,符合申领条件的,可返还企业和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全国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
对按照粤人社规〔2019〕6号文规定程序认定的受影响企业,符合申领条件的,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省规定执行。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减免增值税、所得税
落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疫情防控期间不限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金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实行公益捐赠税收支持
符合规定的公益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物品、进口物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符合规定的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符合规定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准予延期申报、纳税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建立防疫物资进口绿色通道
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并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