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导语 根据相关要求规定,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给予一定的补贴补助,详细补贴标准,期限详情见正文。
湛江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一、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 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号);
(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 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 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
二、补贴对象
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三、补贴条件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 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 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
(二)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补贴标准
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之和 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五、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 初次核定其享受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 最长不超过3年。
六、应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 补贴对象基本账户。
七、应核验信息
单位登记信息;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脱贫人口信息(以 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
八、办理流程
招用人员原则上需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补贴对象向登记 注册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对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 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补贴对象原则上线上申报补贴: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 云平台”,如实、完 整填写补贴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申报资料,注意补贴申请受理 地点选取对应的市或县(市、区)。
“广东公共就业服务 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OUJY/
九、其他事项
(一)同一补贴时段,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不得与 小微企业社保补贴、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叠加享受。
(二)就业困难人员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 社规〔2023〕11号)规定明确对象并经人社部门进行认定。以 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社保补贴、 岗位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首次享受时距法定退休年 龄不足5年的,以及国家和省其他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企业享受有关就业 补贴政策。劳动者到上述单位就业的,视同到企业就业。
(四)分公司不得申请各项就业补贴,获得总公司书面授 权的除外。
(五)同一补贴对象初次申请时审核全部材料,之后在政 策享受期内,如相关情况和材料未发生变化,无需重复提供证 明材料。
(六)申请补贴或补助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须按照系统 规定格式上传。经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补贴对象补 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七)以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的, 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前,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灵活就业社保 补贴除外)。
(八)本清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 过”“不低于”“不高于”“不足”等,均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