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入湛江市中心城区或城镇条件+材料

导语 在湛江市中心城区或城镇拥有房屋产权的,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以申请将户籍迁入房屋产权地址。

  迁入湛江市中心城区或城镇条件+材料

  第三十七条 凭房屋产权入户。

  在湛江市中心城区或城镇拥有房屋产权的,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以申请将户籍迁入房屋产权地址。

  (一)办理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属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所有的,需提供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父母或监护人担任户主。

  3.《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不能提供房产证原件的,可提供由银行或房管部门盖章确认的房产证复印件。如暂未办理房产证明证件的,提供有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全额发票、近3个月水电费发票。

  (二)注明:

  1.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产权人要求将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产权人可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或向属地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迁移户口。经公安机关调解原住户仍不肯迁出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可以凭调查取得的材料,将原住户整户迁往其合法固定住所或县级公安机关设定的户口,并通知当事人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2.房屋产权为多人共有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的除外),以实际居住地为原则登记户口,原则上允许湛江市市区内无房产的一户产权共有人搭户。

  房屋产权共同共有的,由产权所有人协商担任户主,申请人需提供其他产权共有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或公证书或律师见证书。

  房屋产权按份共有的,由份额最大的产权人担任户主。房屋产权按份共有份额均等的,参照共同共有规定入户。

  第三十八条 稳定就业入户湛江市中心城区。

  在湛江市中心城区合法稳定就业满1年,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准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父母申请办理入户。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入户湛江市市区须提供1年以上(含1年)且申请时正在参保的湛江市社会保障参保缴费记录。

  (四)入户湛江市市区须提供1年以上(含1年)且申请时正在我市的合法稳定就业证明。

  (五)随迁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无随迁入户的,允许落户单位集体户、亲友、公共户口;有随迁入户的,应当落户亲友、公共户口。单位提供住房的家庭户,须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和近3个月水电费缴纳凭据。

  第三十九条 稳定居住入户城镇。

  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在居住地城镇落户。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下列材料:

  1.稳定住所属父母合法所有的,提供父母的《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双方关系证明;无法提供《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产权证》)的,可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及近3个月水电费缴纳凭据。

  2.稳定住所属工作单位合法所有并由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住宅房屋,须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和近3个月水电费缴纳凭据及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拟入户所在地的县(市、区)无房屋产权证明。

  3.稳定住所为合法所有权属政府的租赁房屋,须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及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拟入户所在地的县(市、区)无房屋产权证明。

  4.稳定住所为经政府住建部门登记的个人租赁住宅房屋,须提供《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或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住建部门或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拟入户所在地的县(市、区)无房屋产权证明。房屋业主不同意挂户的情况下,申请人可落户稳定住所所属公安派出所辖区内的亲友家庭户口或社区公共户口。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未提供的,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户主和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同意入户公证书。

  第四十条 夫妻投靠迁移。

  配偶允许互相投靠入户湛江市中心城区或城镇,户口原则上应当登记在实际居住地址。被投靠方户口在单位集体户的,投靠方可以落户亲友、公共户口;单位提供住房的家庭户,须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和近3个月水电费缴纳凭据。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夫妻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三)落户地址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 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未成年子女允许投靠父母迁入湛江市中心城区或城镇。成年子女符合条件,允许投靠父母迁入湛江市中心城区或城镇。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入户申请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明或能够证明双方关系的合法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

  (五)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亲,以父(母)亲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和身边无子女以及共同生活为条件,允许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投靠入户。

  (六)离婚子女,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在湛江市无自有合法房产的,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可以投靠父母入户。

  第四十二条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入户申请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被投靠子女《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四)证明双方关系的合法有效证件或证明。

  第四十三条 公民收养小孩入户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收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

  (四)被收养人户口簿(有居民身份证的须同时提供)。

  第四十四条 大中专学生招生入户所需材料:

  (一)新生录取通知书。

  (二)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三)所在学校统一办理的,须提供录取新生名册。

  (四)新生个人办理的,须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校方同意接收户口证明。

  第四十五条 毕业生回原籍入户

  高等学校、中等中专学校(含技校)学生毕业回原籍入户,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可以落户湛江市中心城区或城镇。

  (一)办理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居民身份证。

  3.户口迁移证。

  4.毕业证。

  5.迁入原迁出地址父(母)家庭户的,提供父(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本人迁出前的原始户籍记录。

  6.学生在校期间父(母)在市内发生迁移的,提供出生证或迁出地派出所反映家庭关系的原始迁出记录及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注明:

  1.毕业学生的子女已入户所在学校,并一起从学校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迁回原籍的,给予一起办理入户手续。

  2.户口在校小孩随迁回原籍,要同时提供出生证、父母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已将户口迁入院校的非本市生源学生,就读期间父母一方已迁入我市、另一方在原籍的应当回生源地入户。父母双方都已将户口迁入我市的可参照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条件申请迁入。

  4.迁出前户口属于空挂或挂在非直系亲属户上的,毕业后户口应迁回随父母。

  第四十六条 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高等学校、中等中专学校(含技校)学生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可以落户湛江市中心城区或城镇。

  (一)办理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居民身份证。

  3.户口迁移证。

  4.所在学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证明。

  5.迁入原迁出地址父(母)家庭户的,提供父(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6.学生在校期间父(母)在市内发生迁移的,提供出生证及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注明:

  1.退学、休学学生的子女已入户所在学校,并一起从学校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迁回原籍的,给予一起办理入户手续。

  2.户口在校小孩随迁回原籍,要同时提供出生证、父母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已将户口迁入院校的非本市生源学生,就读期间父母一方已迁入我市、一方在原籍的应当回生源地入户。父母双方都已将户口迁入我市的可参照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条件申请迁入。

  4.迁出前户口属于空挂或挂在非直系亲属户上的,毕业后户口应迁回随父母。

  第四十七条 毕业生分配入户

  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中专学校(含技校)毕业生分配入户,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落户湛江市中心城区或城镇。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市级以上人社部门出具的毕业生入户证明、毕业生派遣介绍信。

  (三)接收单位证明。

  (四)毕业证、报到证。

  (五)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六)拟入户的户口簿。属于本人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无个人房产和单位宿舍的,可以落户到集体户或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社区公共户口。

  第四十八条 毕业生录用招聘入户

  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中专学校(含技校)学生录用、招聘入户,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落户湛江市中心城区或城镇。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出具的录用通知或批复。

  (三)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四)接收单位证明。

  (五)拟入户的户口簿。属于本人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无个人房产和单位宿舍的,可以落户到集体户或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社区公共户口。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工作调动入户,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落户湛江市中心城区或城镇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组织部或人社部门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调令(调动介绍信)或调动通知。对于属中央及省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在系统范围内调动,可凭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的调动文件办理。

  (三)接收单位证明。

  (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五)拟入户的户口簿。属于本人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无个人房产和单位宿舍的,可以落户到单位集体户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社区公共户口。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入户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落户湛江市中心城区或城镇。

  办理所需材料:

  (一)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录用批复。

  (二)接收单位证明。

  (三)申请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四)拟入户的户口簿。属于本人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无个人房产和单位宿舍的,可以落户到单位集体户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社区公共户口。

  第五十一条 人才入户

  (一)经市政府引进的人才,提供湛江市人才引进批复或《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等材料,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落户湛江市中心城区或城镇。

  办理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湛江市人才引进批复或《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拟入户的户口簿。属于本人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无个人房产和单位宿舍的,允许落户到单位集体户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社区公共户口。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以及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落户湛江市中心城区或城镇。

  办理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本人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或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认证证书。

  4.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5.拟入户的户口簿。属于本人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无个人房产和单位宿舍的,可以落户到单位集体户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社区公共户口。

  第五十二条 招工入户

  招工入户人员,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落户湛江市中心城区或城镇。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人社部门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人社部门出具的招工通知或招工介绍信。

  (四)接收单位证明。

  (五)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六)拟入户的户口簿。属于本人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无个人房产和单位宿舍的,可以落户到单位集体户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社区公共户口。

  第五十三条 一线及艰苦行业人员入户

  湛江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一线及艰苦行业人员,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落户湛江市中心城区或城镇。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人社部门出具的入户通知卡。

  (三)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拟入户的户口簿。属于本人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无个人房产和单位宿舍的,可以落户到单位集体户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社区公共户口。

  第五十四条 随军家属入户

  现役军人的家属,可以根据规定落户湛江市中心城区或城镇。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干部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

  (三)《申请家属随军入户登记表》。

  (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结婚证》。

  (六)现役军人的《军官证》、身份证。

  (七)拟入户的户口簿。属于本人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无个人房产和单位宿舍的,可以落户到单位集体户。

  第五十五条 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

  退伍军人根据规定回原籍入户,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可以落户湛江市中心城区或城镇。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退伍军人入户证明》。

  (三)《退伍证》。

  (四)原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簿》(需有注销记录)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注销证明。

  第五十六条 退伍军人异地安置入户。

  退伍军人异地安置入户,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可以落户湛江市中心城区或城镇。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退伍军人入户证明》。

  (三)退伍证、身份证。

  (四)随配偶入户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五)安排工作单位的需提供退伍军人工作介绍信、接收单位证明或介绍信。在本人房产入户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在单位房产入户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及集体户口簿;无个人房产和单位宿舍的,可以落户到单位集体户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社区公共户口。

  (六)退伍军人在入伍时没有注销户口的,须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第五十七条 转业军人安置入户

  转业军人安置入户,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可以落户湛江市中心城区或城镇。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市军转办的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

  (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证明。

  (四)干部调动介绍信。

  (五)接收单位证明。

  (六)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七)在本人房产入户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在单位房产入户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及集体户口簿;无个人房产和单位宿舍的,允许落户到单位集体户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社区公共户口。

  第五十八条 转业军人自主择业入户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市军转办的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

  (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证明。

  (四)干部调动介绍信。

  (五)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六)拟入户家庭的《户口簿》。在本人房产入户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在单位房产入户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及集体户口簿;无个人房产和单位宿舍的,允许落户到单位集体户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社区公共户口。

  第五十九条 被判处徒刑人员已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恢复户口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相关部门作出的释放的判决、裁定、决定、证明等文书,或批准假释、保外就医的法律文书。

  (三)申请人原居民户口簿、原始的户籍底册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四)随亲属家庭入户的,提供该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原户口底册能反映的,由户籍民警核查迁出的原始记录并附纸质档案材料)。

  (五)被执行处罚期间,亲属户口在本县(市、区)内发生迁移的,提供出生证或迁出地派出所反映家庭关系的原始迁出记录。

  (六)申请人在本县(市、区)无房产、无亲属家庭入户的,应迁入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的社区公共户口。

  第六十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华侨和台湾同胞定居入户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的,提供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

  (三)申请人为华侨的,提供市侨务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四)申请人为台湾同胞的,提供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

  第六十一条 香港、澳门居民定居入户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放弃港澳身份书面声明。

  (三)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

  (四)拟定居地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

  (五)申请人在内地生活所需经济来源证明。如有工作的提交工作证明,退休的提交退休证明和银行定期划账单,无生活来源的提交内地亲属赡养承诺书及银行定期划账单等。

  (六)原籍的户籍证明。

  (七)投靠内地亲属的,提供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的公证书,户口簿有显示的不用提供。拟投靠亲属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同意申请人投靠定居的书面声明。

  (八)夫妻双方或单方为本县(市、区)户籍人员在港澳所生未成年子女要求随父(母)返回内地定居入户的,另外提交出生证、父母结婚证。

  (九)其他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证明或说明材料。

  第六十二条 出国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恢复户口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外事侨务局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三)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四)出国前注销户口地派出所户口底册资料或留学人员户口注销证明。

  (五)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

  (六)拟入户家庭的《户口簿》。在本人房产入户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在单位房产入户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及集体户口簿;无个人房产和单位宿舍的,允许落户到单位集体户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社区公共户口。

  第六十三条 迁出未落户人员恢复户口。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居民身份证。

  (三)原户口迁移证。

  (四)迁移证超期6个月以上,两年以内,不再符合当地户口迁移条件的,或者迁入地公安机关事后发现当事人申请入户时提供虚假材料,退回申请或注销户口的,需要提供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不符合入户条件的证明或者不符合入户条件或注销户口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四条 国家、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其他人员入户

  办理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二)国家、省、市文件规定材料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第六十五条 办理程序与时限。

  (一)申请人到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或集中办公的县级户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公民因夫妻投靠入户、子女投靠父母入户、父母投靠子女入户,由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服务中心公安机关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大中专学生招生入户、毕业生回原籍入户、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毕业生录用招聘入户、工作调动入户、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入户、房屋产权入户、稳定就业入户、稳定居住入户、人才入户、招工入户、一线及艰苦行业人员入户、随军家属入户、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退伍军人异地安置入户、转业军人安置入户、转业军人自主择业入户等业务,由申请人到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或集中办公的县级户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其中公安派出所或户政服务中心公安机关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县级公安机关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共计20个工作日。

  原文链接:https://www.zhanjiang.gov.cn/zjsfw/bmdh/rsj/zwgk/ztlm/gccrc/content/post_1298240.html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湛江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户口】可获湛江网上办理户口入口、出生入户等信息。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本地宝产品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