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导语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根据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非本市户籍缴存职工,或本市农村居民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退休的;

  (十)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款情形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购房的,其父母或者子女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七)、(八)、(九)款情形的,应当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提取全部存储余额后,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楼盘,经公积金中心审核符合规定的,可以办理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业务。

  第九条 职工或其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有逾期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偿还的,提取前应还清逾期贷款。

  第十条 职工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租房租金的补充资金。

  第十一条 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十二条 职工在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城市购房的,按协议约定办理提取业务。

  第十三条 自由职业人员办理提取业务,按照《湛江市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办法》(湛公积金委〔202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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