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公租房租住法律责任说明
导语 住房保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住房保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处理。
第四十八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住房保障的,按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按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四十九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享受租赁补贴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补贴资金或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及《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限期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含)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连续或累计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含)以上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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