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湛江公租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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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湛江公租房管理办法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三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并退出。
新就业人员租赁合同期满后除符合其他申请对象的条件外,不予续租。
第四十条 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情况实行年度核查。
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年度核查。
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对租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年度核查,上述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主动向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审核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新领取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可以申请适用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或领取廉租住房补贴;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被取消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继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再适用廉租住房租金优惠或领取廉租住房补贴。
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退出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收取。
延长期后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搬迁,拒不执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第四十二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
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 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住房档案。
第四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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