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湛江公租房分配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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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湛江公租房分配管理方法
第四章 轮候配租
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在市区房源充足的情况下,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实物配租的,从拒绝配租当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含患有精神疾病)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无监护人共居同住的不安排实物配租,只发放租赁补贴。
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本市市区城镇居民保障对象,在实物配租前,按保障对象类别分档次发放租赁补贴,补贴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轮候对象配租。
第三十二条实物配租由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申请人以及其选房顺序。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选定住房后,由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发住房证,并签订《湛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新就业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外来务工人员的配租,由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批准的申请单位按申请顺序安排房源,当年房源安置完毕后,转入下一年计划安置。配租对象确定后,由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申请人签订《湛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照组合租赁安置方案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十三条优抚对象、消防救援人员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配租时应当优先安排。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配租时予以优先考虑楼层。
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单身和2人夫妻家庭可配租一房一厅户型,其余家庭可配租二房一厅户型。
第三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同区域、同类型市场租金水平的60%–80%确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梯费、天然气费、车辆管理费等费用的支付责任;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终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约定。
第三十八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公租房保障资格,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一)未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在选房现场临时放弃的;
(三)参加选房但不接受选房结果的;
(四)已选房但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五)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六)两次拒绝参加选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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