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2年以上,且在本市工作并居住。
2、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3、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本数)。女满13周岁、男满15周岁以上的异性(指父女、母子、姐弟、兄妹)同住一个房间的,其人均住房面积可放宽至12平方米。
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已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发生任何房地产买卖或其他产权转移行为。
1、申购人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共同申请人审查表》
2、申购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收入证明复印件、现住房情况证明复印件等一式三份;
3、申购人家庭成员户口复印件、收入证明复印件各一式三份;
4、申购人其他有关证明(军烈属证明、残疾证明、低保证明等)。
1、申请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受理机关(下称受理机关)。
2、受理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受理的书面决定。
3、审核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受理机关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当实地察看。
4、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在其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公示15日。
5、确认资格
经两次公示确实无异议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准可购买的住房面积并签发《湛江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确认书》。
海滨街道办
地址:湛江市吴川市
电话:(0759)5578881
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街道办事处
地址:南调路
电话:(0759)3950426
罗州街道办事处
地址:五一路7
电话:(0759)6605372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