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
(一)证明涉及财产关系的合同(协议)、提存
(二)证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合同(协议
(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执行证书
(四)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五)办理遗嘱、遗赠抚养协议
(六)办理委托、声明、保证民事法律行为
(七)现场监督公证(招标投标、拍卖、评奖、开奖、公司股东会会议、抽签、订立公司章程等)
(八)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成绩单、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纳税、选票、指纹、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九)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收养关系、抚养事实、认领亲子、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
(十)证明邮寄送达行为
(十一)确认遗嘱效力
(十二)保全证人证言、书证、当事人陈述;保全物证、视听资料;保全电子数据、行为过程和事实(证明邮寄送达行为除外
(十三)清点财产
(十四)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票据、凭证、有价证券、电子数据等
(十五)根据当事人委托办理抵押登记事务
二、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
(一)证明证书、执照和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属实或者相符,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和译本与原本相符及其他相同的证明
(二)台湾公证书副本查证(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