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
(一)证明涉及财产关系的合同(协议)、提存
(二)证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合同(协议
(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执行证书
(四)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五)办理遗嘱、遗赠抚养协议
(六)办理委托、声明、保证民事法律行为
(七)现场监督公证(招标投标、拍卖、评奖、开奖、公司股东会会议、抽签、订立公司章程等)
(八)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成绩单、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纳税、选票、指纹、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九)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收养关系、抚养事实、认领亲子、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
(十)证明邮寄送达行为
(十一)确认遗嘱效力
(十二)保全证人证言、书证、当事人陈述;保全物证、视听资料;保全电子数据、行为过程和事实(证明邮寄送达行为除外
(十三)清点财产
(十四)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票据、凭证、有价证券、电子数据等
(十五)根据当事人委托办理抵押登记事务
二、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
(一)证明证书、执照和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属实或者相符,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和译本与原本相符及其他相同的证明
(二)台湾公证书副本查证(核验)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规定的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规定的公证机构执业区域。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1、申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2、受理 :符合公证申请条件的,公证处进行受理
3、审查: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
4、出证:经审查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申请事项,公证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5、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