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提前淘汰黄标车奖励补贴办法

导语 黄绿标是指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目前湛江仍然照常发放黄绿标,为了环境保护,提前淘汰黄标车,湛江会给予一定的补贴支持。这篇文章告诉你提前淘汰黄标车的奖励补贴标准、及申请办法。

  一、补贴原则

  采取“鼓励提前淘汰、加强管理并举”的方式,对登记地址在本市辖区内的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淘汰黄标车的单位或车主,给予适当奖励补贴。

  二、黄标车的界定及相关说明

  (一)“黄标车”是指根据国家环保部的规定,达不到国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达不到国Ⅲ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摩托车),经环保检验合格,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二)“黄标车提前淘汰”是指与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黄标车所有人提前1年以上报废或将黄标车转出我市,或将无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淘汰。

  (三)“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第12号)中规定的使用年限。

  三、补贴范围与条件

  在湛江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的符合以下条件黄标车提前报废,可以享受政府奖励补贴:

  (一)本办法实施前,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车辆(登记所有人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二)无使用年限的车辆淘汰;

  (三)车辆提前淘汰的,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

  (四)汽车办理提前淘汰手续时,应保持车辆的完整性,不得无故私自拆除车辆配件。

  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淘汰不予补贴;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依照报废车辆处理,不享受补贴。

  四、湛江市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标准

  五、资金来源

  市区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所需的奖励补贴资金全部由市财政承担;其他各县(市)所需的奖励补贴资金由各县(市)和市财政各承担50%,市财政按各自应承担任务先拨付50%的资金,年终进行清算。所有资金专项用于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按其身份证或居住证地址确定,车辆所有人为个体工商户、企业及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的按其注册登记地址确定。

  六、车辆申报补贴程序

  (一)申领黄标车奖励补贴资金的车辆所有人将符合补贴条件的黄标车交售给我市依法设立、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广东省湛江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地址:湛江市椹川大道西三路6号,联系电话0759-2300278)并领取《湛江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车辆所有人须如实填报申报表签名确认并提交。

  (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接到报废黄标车及申报表3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公安交警和环保部门审核,环保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公安交警部门在5工作日内,完成相应核档工作及对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接到公安交警和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后按有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对车辆进行拆解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交商务部门审核,商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对申报表加审核意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相关证明材料报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公安交警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收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后,连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交环保部门。环保部门统一制作车辆信息电子表格向财政部门申领资金,财政部门经审核(个人只填报身份证号码)符合补贴条件的,对《湛江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报表》加审核意见。符合补贴条件的,经湛江市环境保护公众网(www.gdzjepb.gov.cn)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根据有关规定(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拔付到与车主同名的指定银行(广东南粤银行)帐户存折。

  七、申报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湛江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报表》原件;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黄色环保标志副本原件;

  (五)报废汽车行驶证及登记证书复印件;

  (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银行存折;

  (八)单位(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申请补贴的,要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内容需列明申请补贴资金的报废车辆、经办人及开户银行及帐号具体情况并加盖公章。

  九、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实施后,若国家或省出台汽车报废更新补助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

  (二)本办法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商务、财政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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