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领军人才购房监督管理

导语 申请人在领取购房补贴期间,具有文中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购房补贴,用人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湛江领军人才购房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在领取购房补贴期间,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购房补贴,用人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一)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二)具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人才资格证明弄虚作假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属实或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四)其他不适宜继续发放补贴情形的。

  二、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购房补贴须用于支付购买商品住宅的楼价款,不得挪作他用。所购商品住宅不得用于出租、转租。申请人自领取购房补贴之年起5年内,使用购房补贴所购买的商品住宅产权限制转让,在限制期内该商品住宅产权转让的,申请人应自觉退回已经领取的购房补贴。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租住政府(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性住房的,自首笔购房补贴到账后,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的房屋交付使用日期12个月内腾退原租住住房;申请人及其配偶已申领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在首笔购房补贴到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终止住房货币补贴申领手续。

  四、购房补贴发放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购房补贴申领资格的,除依法追回违规所得外,用人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得申请我市所有涉及人才保障的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来源:湛江发布,政策链接:【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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