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调整通知

导语 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23年1月1日起,对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作调整。

  关于调整湛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经开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

  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从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本市医保定点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 100 元、300元、500元。

  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比例

  从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政策范围内的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由 80%、85%统一调整为85%、二级医疗卫生机构由70%调整为75%、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由 50%调整为65%。

  从2023年1月1日起,废止《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湛人社〔2013〕418 号)、《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湛人社〔2014〕311号)、《关于调整70岁以上老人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通知》(湛人社〔2016)401号)。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湛江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居民医保】可获2023年度湛江居民医保参保对象/方式、缴费入口/流程、报销范围/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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