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优抚对象住房保障优待办法(更新中)
导语 根据《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 79 号)等通知,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可享受住房优待。
湛江优抚对象住房保障优待办法(更新中)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拥军优属工作,完善优抚对象的住房保障优待政策,根据《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以及《关于印发湛江市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湛退役军人组办)〔2021〕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我市各县(市、区)出台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优待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申请条件,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并取得住房保障资格;
(二)优待对象范围包括: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具有本市城乡户籍的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优待方法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优抚对象,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二)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优抚对象,应当优先予以安排入住。
(三)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期间的优抚对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三、申请优先安排及廉租住房租金的办理流程
(一)申请及审核。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优抚对象向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优待申请材料,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每月20日前将申请表统一汇总报送优抚对象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区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二)身份核实认定。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到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名单后,对优抚对象的身份进行核实认定,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并反馈给辖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落实优待政策。经审核,情况属实并符合本办法优待范围的,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本办法落实优待政策。经审核不符合优待范围的,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四、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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