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型分类行业标准和货车完全计重收费的通告

  为确保完成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工作目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决定执行高速公路车型分类行业标准,并按行业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92 号)同步实施货车完全计重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5年6月26日零时起,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含委托高速公路代收的普通收费公路通行费次票)车型分类统一按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交通行业标准JT/T489-2003)执行(见附件)。车型分类调整后,省政府批准的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含委托高速公路代收的普通收费公路通行费次票)收费标准文件中的收费车辆车型分类标准按新规定执行。同时,为维持公路客运票价稳定,鼓励公共交通出行,对上升为四类车的40座以上大型客车实施降档收费,即按三类车收费。

  二、按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 号)精神,我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完全计重收费与车型分类调整同步实施。完全计重收费即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量为依据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不含委托高速公路代收的普通收费公路通行费次票),收费标准以元/吨·公里为单位。具体实施方案可查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众网站(www.gdcd.gov.cn),或直接到各相关收费站点索取。因称重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无法称重时,按附件中的车型分类收费。

  注:

  1.货车按照车辆出厂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额定载质量(千克)进行分类。

  2.客车按照车辆出厂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座位数进行分类。

  3.当单车拖曳另一辆挂车时,该组合车辆的车型按照高于主车一个类别的车型分类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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