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医保重复参保处理原则

导语 处理原则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清理重复参保,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同时,应及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

  湛江医保重复参保处理原则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清理重复参保,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同时,应及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  

  (一)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现就业地参保关系。

  (二)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也可经由征求参保人员意愿后,自行选择参保地。自行选择参保地的,由本人以书面形式交不保留参保关系的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留存备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书面层诺材料后应当按规定终止其居民参保关系。

  (三)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

  (四)跨制度重复参保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

  (五)参保人员在两地分别以一般居民、政府资助人员身份重复参加居民医保或两地同时享受资助参保政策的,在征得参保人同意后,确定需要保留的参保关系,由本人作出书面承诺交不保留参保关系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留存备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书面层诺材料后应当按规定终止其居民参保关系。

  (六)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 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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