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湛江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报销所需材料的通知

导语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从2021 年10月1日起,职工生育保险新纳入官外孕终止妊娠等费用待遇、 增加满7个月终止妊娠生育津贴待遇等

  关于调整湛江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报销所需材料的通知

  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 号)、《湛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政策的通知》(湛医保〔 2021〕75号)等政策规定,从2021 年10月1日起,职工生育保险新纳入官外孕终止妊娠等费用待遇、 增加满7个月终止妊娠生育津贴待遇等,为做好职工生育待遇保 障,结合基金业务风险防范要求和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情况, 现对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报销所需资料调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育医疗费零星报销所需资料

  1. 湛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零星报销申请表(附件1);

  2. 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

  3. 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4. 住院出院小结(门诊药流等计生手术:门诊手册或生育休 假〈诊断>证明复印件)。

  属职工申请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另须提供结婚 证复印件;

  二、 职工生育津贴报销所需资料

  1. 湛江市职工生育津贴待遇申请表(附件2);

  2. 生育休假〈诊断〉证明

  属职工休产假期间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另须提供相应的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佐证材料;

  三、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报销相关事项

  1. 目前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相关功能尚未能调整到位,各经办 服务窗口在受理业务时,注意甄别参保人是否符合政策享受待遇, 部份参保人的受理及办结时限可能受到影响,确因业务系统原因 导致未能及时受理的,职工申请时限亦相应给予延长。请各级经 办窗口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2. 经与市财政局协调,属于我市财政供养人员参保职工的生 育津贴,统一拨付到各供养财政专户,请市属或区属各机关事业 单位按生育职工所属的供养财政关系,填写对应的财政局专户, 各专户信息参考附件4,非财政供养人员填写本单位对公财户。

  3.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待遇报销均符合申请条件时,

  可以同时申请,也可以在符合规定申请时限内分别申请。

  4. 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用人单位或个人补缴保费的,经办 机构不补发生育保险待遇,请及时足额缴交保费以免影响生育保 险待遇。

  ➤政策原文:点击查看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湛江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生育保险】可获湛江生育保险缴纳方式、生育津贴申请入口等信息。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 提问